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中搭建的国际税收管理框架,使我国有了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税收立法上对话的基础。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中国支持加强多边反避税合作,愿为健全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尽一份力”的宣言,使我国国际税收职能定位更清晰,管理体系更科学。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5年来,我国国际税收法规体系更新、完善的步伐明显加快,形成了我国涵盖多税种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5年间,中国国际税收管理既提高了服务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政策实践能力,又在国际舞台上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改革,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体现在税收实践中。在对跨境交易征税时,通过防范和打击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通过开展差异化跨境协调,消除投资障碍,促进经济发展。
5年间,我国通过积极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通过改革跨境交易的所得税实体规则及程序体系,落地税改成果,在非居民税收管理、反避税管理、税收协定等方面,出台了多个实体及程序性文件,逐步建立起规范透明、利于遵从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
5年间,一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接连出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是BEPS行动计划在我国落地的第一项成果,对一般反避税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加强跨国企业税收监管创造了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完善了谈签流程;《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了反避税调查实体及程序等问题。
5年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非居民管理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明确了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财产的征税问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加强了对滥用协定的防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范了协定的执行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即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个人;居民个人控制或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共同申报准则(CRS)首批信息交换临近,此时个人所得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正当其时。
5年间,我国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全面加强。为加强双边及多边税收征管合作,我国于2013年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5年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AEOI)。为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规范其报告行为,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一行三会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我国又签署了另一个多边税收合作法律工具——《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为征管协作提供程序和信息保障。作为指导工具,它可以帮企业解决税务争议,并对税收协定实施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中国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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